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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5-30 1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冶金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由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中国冶金教育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中、高等冶金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冶金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冶金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中国冶金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中国冶金教育学会颁发《中国冶金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中国冶金教育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6.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7.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中国冶金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
    第九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冶金教育学会并交回《中国冶金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冶金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冶金教育学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冶金教育学会
201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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