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章程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9-10 19: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冶金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METALLURGICAL EDUCATION。缩写为:CSME。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冶金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团结广大冶金行业教育工作者,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冶金工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冶金工业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组织开展教育研究活动,交流教育科研成果,组织教育科研成果评估活动;
(二)总结冶金行业院校教育和培训经验,向上级部门提出有关冶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开展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钢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对钢铁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
(四)研究国内外教育培训的理论及经验,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冶金教育》刊物,组织编辑出版冶金教育专著、教材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六)举办为冶金行业教育工作者和本会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七)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钢协等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会议和参观考察;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会编辑的刊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8人、秘书长1人。会长实行轮值制,由会长、副会长轮流担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长提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负责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管理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学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20年1月 17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